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字53号),我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被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请。
第三条 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且在我院开设的学科专业,我院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步骤严格按照学校工作办法的规定步骤进行。
第六条 我院对同等学力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三)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三年内曾正式参加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课程培训(一年及以上),经考核或评估合格;
2.三年内在双一流或与我校同水平的国内外知名高校接受过申硕专业完整的课程体系培训,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并三年内在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B类及以上发表至少1篇跟学科专业相关的且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论文(不含录稿通知),发表署名必须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国际期刊);
3.其他符合同等学力申硕条件且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术委员会共同认定的情形。
(五)若认定条件有变化,以最新要求为准。
第七条 我院对同等学力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进行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和办理《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依据学院要求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相关认证、复印件,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符合第六条(四)2中资格条件的学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双一流或与我校同水平的国内外知名高校接受过申硕专业完整的课程体系培训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的课程证明和成绩单、高水平期刊论文及复印件等。
相关具体审核材料格式以当年学院要求为准。
(二)学院依据本学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并办理《考试资格证》。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严格按照学校工作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相关内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