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一步发布《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知,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有关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均按此规定执行。